依據《銀行保險機構許可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現將本機構金融許可證及相關信息公示如下:
一、機構名稱: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稱:Ping An Bank Co.,Ltd.
二、業務經營范圍
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有關監管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三、批準成立日期:1987年11月23日
四、住所: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47號
五、機構編碼:B0014H144030001
六、發證機關:原“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已并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七、發證日期:2022年6月2日
八、經營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九、法定代表人:謝永林
1.催清收方式。平安銀行催清收方式分為人工催清收和非人工催收。人工催清收包括電話、面對面、訴前調解、司法催收等,非人工催收方式包括智能語音、短信、信函、電子郵件催收,以及行內其他渠道(如手機銀行、網上銀行)逾期提醒等,并根據情況開展委外催收。
2.還款提醒。平安銀行采用“智能+人工”方式,根據客戶不同情況,對即將到期、到期以及逾期客戶開展“有溫度的”的差異化還款提醒服務。對部分即將到期的個貸開展預提醒;對部分到期的個貸開展及時還款提醒;對逾期 30天內個貸客戶開展差異化還款提醒服務。
1.貫徹平等協商理念,少用客戶聽不懂的專業用語,從換位思考同理心的角度提供解決問題方案,用有溫度的關懷讓客戶選擇解決問題方案。
2.規范有序開展還款提醒,不向與債務無關第三方發起催收,在無法與債務人取得聯系時,為恢復與債務人聯系,可與債務人事先約定的第三人進行聯系。聯系第三人時,催收人員可詢問債務人的聯系信息或請其代為轉告債務人與催收人員聯系,當第三人明確要求不得聯系時,催收人員應停止后續聯系行為。不冒用行政機關、司法機關等名義,不使用涉及威脅、恐嚇、欺詐、言語攻擊等不正當手段實施催收,切實保障客戶體驗。
3.加強智能化運用,積極拓展智能化服務,盡最大努力聯系客戶,幫助客戶避免因遺忘還款而承擔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4.完善操作流程,依法合規開展催收提醒,建立公平、禮貌、清晰明了的溝通基礎,合理安排催收提醒時間,嚴格要求以合法合規手段開展催收,并強化監督、考核與管理。
5.尊重客戶隱私,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處理客戶個人信息,收集個人信息應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嚴禁泄露客戶信息。
6.強化委外催收管理,明確委外催收的工作要求和操作規范。制度強化對外包機構的監督考核,要求嚴格落實個人信息保護等要求,進一步規范委外催收過程管控。